对过去通过证券市场购买的国债,凡能卖出的,限期在2005年9月30日前全部卖出,将资金全部划回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的专户。暂不能卖出而又出现风险的,有关市政府要抓紧协调有关单位解除合同,采取资产保全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已经造成资金损失的,应由当地政府限期安排资金归垫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州)政府要立即对当地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情况进行自查清理。按照决策、开户、购买、托管、结算代理、账户管理、合同及凭证保管、利息入账等各管理环节逐一清查核实。自查情况于2005年9月30日前报省政府。
五、明确职责,强化监管,建立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的长效机制
各市(州)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运行承担主要责任,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管,定期组织建设(房改)、财政、银行、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和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
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等部门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的运行和管理,按照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我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办法》。省级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对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实行严格监管。省财政厅要加强财务监督,严肃查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四川银监局要监督商业银行受托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审计机关要对公积金中心进行定期审计,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法问题直接移送监察、检察机关查处。
按照国务院规定,一个设区城市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达州、泸州两市应尽快将所辖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到位。四川石油管理局、成都铁路局、中铁二局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必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的批复》(川府函[2003]261号)进行调整。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方案商绵阳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各地和相关单位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限期于2005年10月30日前结束。逾期不办的,追究有关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今年底之前,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督办室、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等部门对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执法大检查,检查结果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