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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肃纪律规范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即业务操作规范、财务会计制度、账户管理制度、科技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基层管理部(或分中心)监督制度、岗位职责及人员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形成既规范有序,又相互监督制约的管理机制。
  公积金中心必须按规定办理业务,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对违规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并追究责任。重要岗位人员要实行定期轮岗,记账人员和对账人员要分设,建立责任复核制。各公积金中心要设置总稽核职位,加强内部财务监督检查。
  总稽核对市(州)政府负责,定期向政府和公积金管委会报告工作。
  严格执行公积金中心“四不准”原则,即:不准挪用住房公积金,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除按规定购买国债之外的其他投资业务,不准提供任何担保。凡违反规定者,停止公积金中心主任职务,由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对公积金中心主任的监督管理。公积金中心主任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行负直接责任。各市(州)政府应制订措施,加大对公积金中心主任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公积金中心主任年度考核情况及时通报省建设厅。公积金中心主任不得兼任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的职务,已兼任的限期于2005年9月30日前纠正。
  四、严肃纪律,落实责任,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
  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支取、发放职工个人购房贷款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购买国债。除此之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支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凡违反规定的,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公积金中心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全面清理回收违规借贷的公积金。有关城市政府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回收计划,落实责任,确保在2005年内全面完成回收任务。省政府督办室、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要加强对回收公积金情况的督查。违规借贷的公积金在2005年底仍未收回的,有关市、县政府必须安排资金及时足额归垫并组织专人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必须在满足职工支取、发放个人购房贷款需要的前提下经公积金管委会审议批准后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购买。严禁擅自购买或在证券市场和不具备国债承销资格的商业银行购买,严禁与国债承销机构签定投资理财协议或以增加收益为目的的补充协议,严防以任何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凡未按规定购买国债的,限期于2005年9月30日前纠正。逾期未纠正,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自本通知发布后,对有令不行,仍继续违规购买国债的有关责任人一律先予免职并依照有关政纪和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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