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资源监管,合理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
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科学管理是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煤炭资源的配置要为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逐步形成矿业权价款市场发现机制,实现矿业权资产化管理。同时,在“招拍挂”出让煤炭矿业权的工作中要进一步提高煤炭资源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政府对煤炭资源配置的调控能力。要在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规划、矿区开发总体规划和煤炭勘查规划的前提下,科学地分类设置矿业权,保障矿区的科学划分和合理开发,形成有利于保护和节约资源的煤炭开发秩序。对国家和省规划矿区内的煤炭资源,凡未经国家和省批准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一律不得办理矿业权设置。对适合建设大中型煤矿的煤炭资源的矿业权设置,要坚持生产规模和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严格禁止将大型矿产地划整为零、分割设置矿业权。省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煤炭行业技术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管,有效制止煤炭资源“大矿小开”、“整矿零开”、“乱采滥挖”和“浪费资源”等现象。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立“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坏、谁恢复”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实行煤炭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即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研究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要重视安全生产设施的建设,必须按照隶属关系,依法取得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
筠连矿区、古叙矿区内已建和在建的大中型煤矿以及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已批准立项和项目业主已完成开发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的大中型煤矿要从加快建设的目的出发,采用批准申请方式授予采矿权。具体包括:筠连矿区鲁班山北矿、南矿、武乐矿、维新矿和新场矿,古叙矿区石屏一矿和沈家山矿。筠连矿区、古叙矿区内近期规划应建设的其他大中型煤矿(年产30万吨及其以上煤矿),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授予采矿权。项目业主应符合准入条件并以国有或国有控股煤炭企业尤其应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对小型煤矿和零星分散煤炭资源,采用“招拍挂”并以拍卖为主的方式授予采矿权。龙门峡井田的开发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研究审定。
要理顺矿业权管理与煤炭发展规划的关系,矿业权设置要和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相衔接,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一次置权、分期付款”的原则有序进行。矿业权出让的“招拍挂”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应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煤监局等部门的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在核准煤矿建设项目工作中应征求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监局、省环保局等部门的意见。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具体程序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国有或国有控股煤炭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问题,按《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26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