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尽快研究提出组建国有控股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的具体方案。大型煤炭企业收购、兼并中小煤矿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办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变更等手续,各地政府要积极配合。
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煤矿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解决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前主要抓好筠连矿区、古叙矿区、华蓥山中段矿区的规划和矿井项目建设;加快鲁班山南矿、龙滩煤矿、李子垭南二矿等建设进度,确保按期投产。加快煤矿项目前期工作,确保石屏一矿、沈家山矿今年开工;争取尽快开工武乐矿、维新矿、新场矿等。做好广旺矿区劣质煤的勘探开发和利用。
四、鼓励煤电煤化煤冶联营,促进煤炭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鼓励大型煤炭企业与电力、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等相关企业联合。国家规划矿区、煤炭大型基地开发建设,应以国有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依托,鼓励大型发电公司、国有大型化工企业、冶金钢铁企业和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参与煤电、煤化、煤冶联营或组建一体化企业,构建多元化产业格局,建设能源及相关产业布局优化、煤炭产业与下游产业协调发展的新型煤炭基地。
火力发电、煤焦化工、建材等行业发展布局要优先安排依托煤炭矿区的项目。在大型煤炭基地建设中,如果同时具备兴建大型坑口火电厂条件的,应实行煤电联营,统一规划,同步建设。通过煤电资本的相互参股或控股以及煤电企业的兼并、重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煤电一体化企业,延长煤炭产业链,增加煤炭产品附加值,同时减少中间环节和供应风险,保证发电企业用煤供应和价格的稳定。
五、整合煤矿资源,加快小型煤矿的整顿、改造和提高
坚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在加快现代化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同时,加快中小型煤矿的整顿、改进和提高,着力解决小煤矿问题。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发挥技术、管理和融资优势,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减少小煤矿数量,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和煤矿机械化程度。引导基础条件较好、资源适宜集约化开采的中小煤矿通过资产重组和资源优化配置,走正规生产、规模经营的发展道路。要筹集并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资源条件较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进行升级改造。通过深入综合整治,切实解决小煤矿无序开采、过多过滥的问题。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环保要求、资源开采条件和布局规划的小煤矿,要继续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决实行关停并转,对违法开采的小煤矿要依法坚决取缔。省经委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订小型煤矿整顿、改造和提高的工作方案,进一步优化企业结构,促进集约化开发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