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要按照《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和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国家和省煤炭开发建设规划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坚决制止、纠正一切越权审批和以招商引资为由越权配置煤炭资源等行为。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将大中型煤矿建设用地纳入规划中,确保大型煤炭基地建设用地。大中型煤矿建设要做到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
煤炭开发规划和资源管理工作要相互衔接,紧密配合。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在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时,必须征求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规划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时,必须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重要依据。具体工作程序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以上原则研究制订。
凡不符合矿区总体规划、生产开发规划、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项目,或者达不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核准,煤炭管理部门不得颁发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探矿权、采矿权证,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已经取得相关许可的,要依法进行清理和调整。已经依法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的项目法人要按照矿区总体规划、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履行资源勘探或开发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探任务或煤矿建设任务。不能按规定履行资源勘探或开发义务的,要依法收回探矿权和采矿权,坚决防止“圈而不探、占而不采”和“炒煤团”现象的发生。
三、培育大型煤炭基地,组建我省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实施煤炭大基地、大集团战略,是我省煤炭工业结构调整的根本方向,也是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供应能力的重要举措。要根据现有煤炭行业生产布局和发展规划,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抓紧规划、重点培育并加快建设已纳入全国规划的筠连、古叙等大型煤炭基地。要以大型煤炭基地为基础,以省内国有重点煤矿为基础,以优势企业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为支撑,以资本为纽带,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创新机制”的原则,通过改组重组、联合兼并、参股控股等多种途径组建跨区经营、主业突出、竞争力强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提高煤炭供给保障能力。要积极推动大型煤炭基地内开发条件成熟的项目建设,增加大中型煤矿开工规模,加快大中型煤矿开发建设进度。要鼓励国有煤炭大集团依托技术、装备、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兼并改造中小煤矿。鼓励省内有条件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走出去”,到省外开发建设煤矿,以增加四川省内煤炭供给,满足我省用煤需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煤炭资源配置、投资发展环境等方面积极为煤炭企业做大做强创造有利条件。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煤炭企业争取国家支持,利用国债等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