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策推动、积极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帮助生育女孩的家庭发展经济、脱贫致富,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真正使女孩及其家庭在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一是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其职能特点和行业优势,结合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三结合”帮扶、扶贫救济、特困家庭救助、工商税务优惠、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宅基地划拨、司法援助等亲民惠民政策,优先、优待和优惠独女户以及实行计划生育的双女户,切实帮助解决其生产、生活中的困难。二是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强化优质服务,严格服务质量监控,全面落实孕前管理的各项要求,确保母婴健康,大幅度减少或避免女婴的非正常死亡。三是制定落实相关政策,禁止和消除在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做到男女同工同酬。同时加大对农村妇女的实用技术培训力度,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拓宽就业门路。
(三)加强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管理措施。各级计生、卫生、药监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彻底消除管理上的漏洞和盲区。要按照“三定点”要求(即在指定的乡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定点开展B超、染色体检查,定点做人流[引产]手术,定点接生),建立超声波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查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孕情监测随访服务和完善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同时加强对个体诊所和无照行医人员从事B超检查、人流(引产)、接生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和溺弃女婴事件,为女孩平安出生、健康生存、平等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严格依法治理,维护女婴和妇女的合法权益。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打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案件,维护女婴的合法出生权,坚决打击虐待残害妇女、贩卖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妇女和女婴的生存权。人口计生、卫生、公安、药监等有关部门要定期沟通情况,研究部署治理工作。要建立非法施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违法案件的举报制度,建立协作机制,及时通报情况,联合打击区域间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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