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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十、旧城改造中,因政府规划进行拆迁,对被拆迁户取得的补偿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因政府规划拆迁并取得的拆迁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一、关于对失地、无业农民从事个体经营有关营业税问题。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精神,对失地、无业农民从事个体经营,比照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十二、关于单位和个人互换不动产的营业税问题。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互换不动产,应对单位和个人分别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十三、关于“硅矿石”适用税额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硅矿石等资源税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4]74号)有关规定,凉山州的硅矿石开采企业(或个人)适用的硅矿石税额为每吨10元,我省境内其他硅矿石开采企业(或个人)适用的硅矿石税额为每吨3元。
  十四、关于开采、利用山泉水征收资源税问题。
  按照川地税函发[1997]370号文对矿泉水的解释(矿泉水是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物质元素的一种水气矿产,可供饮用或医用等,此外,水气矿产还包括地下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等。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属“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开采利用的山泉水,凡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物质元素,应按照每吨定额征收资源税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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