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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六、关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如何征税问题。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精神,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从取得营业收入时起拉通计算确定三年内征免营业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提供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等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适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有卫生主管部门正式的批文,可比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四)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销售药品、医疗用具企业,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七、对采取商场招商形式,商场只负责提供场地、进行管理等服务,商场按各商家销售额比例收取的固定管理费应如何征税。
  商场出场地不参与经营,对商家收取固定的管理费,是一种出租场地的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征收营业税。
  八、关于市场开发方收取的房屋保证金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市场开发方〈甲方〉收取入住房屋保证金,保证金支付方〈乙方〉取得房屋一定期限的使用权,使用期满后,如乙方决定购买该房屋,则保证金转为购房款;如乙方不愿购房,则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甲方是一种房屋租赁行为,乙方是以资金利息取得房屋使用权,对甲方可采用核定的方式确定计税依据,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九、关于农民工培训收入的税收问题。
  对农民工培训取得的收入,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对高等、中等和初等公立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反之则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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