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川地税[2005]48号 2005年4月12日)
根据全省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将营业税、资源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如何计征营业税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
七条明确规定“关于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计税依据问题,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二、关于代开票纳税人有关所得税征收问题。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家发[2004]88号)第
六条规定:对2002年以后新办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的所得税,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时统一代征税款,并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入库。
三、关于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年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所规定,各地可结合本地工作情况安排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完成年审。
四、纳税人转让从政府(国土部门)取得的土地,对原按有关规定缴纳的各类税、费(即:契税、土地出让金、统征规费,劳动力安置费、拆迁费)在计征营业税时是否可以扣除。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中,缴纳的上述各类税、费不属(财税[2003]16号)规定的扣除范围,在征收营业税时不得扣除。
五、关于拍卖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如何征税的问题。
按照《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拍卖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