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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应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生产、使用双方必须共同做好验收记录,并按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的要求,交货检验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的工程部位取样制作。交货检测的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的依据,不按规定制作试块的,工程不予验收。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二条 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遵守有关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计划任务书、扩初设计、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审核预算(标底、标函)时,应当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要求。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的信息指导价,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和发布。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其工程概、预算应按预拌混凝土计算。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加强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保证行车安全。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混凝土。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在规定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用汽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需通行市区禁行路线时,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开具证明,报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核发车辆通行证,按批准的线路、时间通行。具体办法由省公安交警管理部门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专用汽车、预拌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流动罐自装卸运输车需要通过的各收费站点可采取购买月票,并减半优惠的办法缴纳通行费。
  第十八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的国产设备,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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