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点方案,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经济、计划、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规模、混凝土需求量以及区域道路交通运输状况,按照合理布局,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编制。
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本市预拌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和布点方案的要求。
第六条 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三明6个设区市和永安市、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城市城区从2004年6月30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宁德市的城市城区从2004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南平、龙岩2个设区市和福清、长乐、龙海、漳浦、石狮、晋江、泉港区、洛江区、惠安、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夷山、邵武、福安、福鼎14个县(市、区)城市城区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它城市应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
鼓励、扶持预拌砂浆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定厦门市作为全省发展预拌砂浆和干混砂浆的试点城市。厦门市应采取有效措施,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城市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使用预拌砂浆或干混砂浆。其它8个设区市的城市城区,争取“十一五”末期,全面推广预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本条中“城市城区”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分确定。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等级初审手续。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应按批准的资质等级规定的经营范围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不得无资质或越级生产供应。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不得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等级的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不得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指定生产预拌混凝土材料。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GB50-164)、《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进行生产,对所销售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并向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单。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95)和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DBJ13-42-2002)和《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闽建建(2003)19号),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符合现行规范规程的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