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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经贸建材[2004]198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发局、经委)、建设局、公安局、交通局、地税局,省、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了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节约资源,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经研究,省经贸委、建设厅、公安厅、交通厅、地税局制定了《福建省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经贸委
省建设厅
省公安厅
省交通厅
省地税局
二OO四年三月十八日

福建省加快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节约资源,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下称《通知》)和《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69号令)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发展预拌混凝土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工作计划,建立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协调会议制度或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措施,发展预拌混凝土。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加快发展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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