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营[2005]34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国土房管局):
为正确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根据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京地税营〔2005〕279号)规定,现就各单位在工作中反映出的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住房标准
(一)自2005年6月1日起,凡涉及个人住房税收政策普通住房标准事项均依照《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配套住房标准的通知》(京建住〔2005〕528号)执行。
(二)各级土地具体范围的划分标准,按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2002〕32号)规定的“居住用途类”十级土地划分标准(附件)执行。
(三)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均视同普通住房。
(四)纳税人销售平房住宅,凡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的,均视同普通住房。
二、个人购买住房销售业务申报资料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缴纳营业税时,必须提供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合同书。
(二)个人将购买后超过2年(含)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其销售价格减除原购进价格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时,必须提供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合同书及原购房发票或合法付款票据(包括地税局监制的各种类型正式发票、财政局监制的银钱收据、下同)。
纳税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购房发票或合法付款凭据,可以提交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据的该房产“购进时点”评估价值报告替代使用。
(三)个人将购买后超过2年(含)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申请免征营业税时,必须提供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合同书。
主管税务机关接收上述资料后,结合建设规划部门提供的容积率资料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