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
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5]5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精神,现就我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省上下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社会主义新山东的奋斗目标,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生态省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然比较突出,环境问题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成为一些地方群众上访、投诉的焦点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文明山东”、“平安山东”的重要举措。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根据国务院部署,结合实际,我省环保专项行动的目标是:重点监管企业稳定达标率提高到90%以上,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基层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基本得到纠正,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重点抓好九个方面:一是认真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二是坚决纠正各级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三是加强对淮河、海河、黄河流域、“两湖一河”重点地区及南水北调沿线重点污染源的整治;四是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管理;五是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检查和整治;六是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七是对钢铁、电解铝等行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八是加大城市噪声污染治理力度;九是对连续2年环保专项行动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上述目标和重点,采取有力措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