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5]39号文件,
坚决制止乡村新增不良债务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5]5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措施和办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乡村债务问题仍很突出,新的不良债务呈增长趋势,不仅影响了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而且成为增加农民负担的隐患,将会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果断措施加以解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控制乡村新增不良债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政府行为,坚决制止乡镇新增不良债务
乡镇政府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形势,进一步转变职能,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农村公共服务、营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上来。要转变乡镇政府职能,规范约束政府行为,严格执行“约法三章”,即各地一律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同时,乡镇政府不准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确保村级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避免村级因弥补收支缺口产生新债。对涉及农民利益的产业调整项目,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要通过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切实保障乡镇财政发放国家统一规定工资和政权运转,不准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或解决公用经费不足。严禁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积极推进乡镇领导干部职务消费改革,努力减轻乡镇财政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严禁新增村级不良债务
乡镇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强化对村级财务的监督管理,严禁村级增加新的不良债务。一是积极稳妥地推进村组合并,大力精简村干部职数,因地制宜地改革村级组织设置,继续提高村“两委”交叉任职比例,从严限定村干部职数和享受误工补贴人数,严格执行村级定额补贴标准,压缩开支。二是严禁村集体或以个人名义借(贷)款垫付各种税费和用于村级支出。三是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重点抓好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台账制度等制度建设。四是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理财组织,完善议事规则,规范财务公开的程序、形式和内容。五是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实行“村财民理乡代管”,使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六是完善“一事一议”制度。规范“一事一议”范围、程序和方法,严格执行上限控制标准,防止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中发生新的不良债务。
三、严肃纪律,建立债务防范和控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