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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管理机制的通知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建立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管理机制的通知
(鲁办发[2005]17号)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为有效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规模,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在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管理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管理机制的重要意义
  建立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管理机制,形成相互协调配套的控制约束机制,是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人员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需要,对于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增长,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我省机构编制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控编与增编的矛盾比较突出。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认识,采取切实措施,从严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努力使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规模与财政供养能力、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
  二、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建立规范有序、协调配套的控制约束机制
  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规定,严格机构编制管理。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外,各级党政群机关不再增设机构。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编制和人员,通过部门内部调剂和转变职能、转变管理方式、提高人员素质加以解决。事业单位不再增加机构编制,确需调整的,要按照“撤一建一”和人员编制内部调剂的原则办理。
  人事部门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编制员额内安排新增人员计划。满编和超编单位不得增加人员。机关事业单位按计划增加职工,须凭人事部门核发的增人计划卡办理有关手续。凡无增人计划增加职工的,组织、人事、教育、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不予办理录(聘)用、调配、毕业生就业、工资核定、社会保障、退役士兵安置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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