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依法治税管费,努力增加财政收入。各级发展经济既要注重加大投入,也要注意加强税收征管,努力把经济发展的成果反映到财政收入上来,努力提高财政收入占生产总值的比重和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要全面清理自行出台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严禁擅自出台新的减税、免税、包税、缓税政策,已经到期的要及时恢复征税。严格依法治税,应收尽收,既不能收过头税,又不能有税不收。全面推进社会综合治税,进一步完善税源控管体系,严厉打击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挖掘非税收入潜力,坚决消除收入管理“死角”。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节支”就是“增收”的观念,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精打细算,勤俭理财,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四、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自2005年起,省级在保持原有一般性转移支付和补助政策不变的基础上,调整完善扶持政策,实施“五奖一补”,切实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扶持力度。
(一)对财政困难县基本支出给予财力补助。省财政以2004年为基期,逐县(市、区)核定地方可用财力、财政供养人员以及基本支出需求等指标。对财政困难县,根据其财力缺口情况,由省、市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补助,确保财政困难县财力达到基本保障水平。
(二)对财政困难县增加工商税收给予奖励。对财政困难县通过发展经济而增加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省财政按一定系数分档给予奖励,鼓励各地加快发展、努力增收。
(三)对市级增加所辖财政困难县财力补助给予奖励。省财政根据财政困难县财力缺口和市级财力状况,核定市级对所辖财政困难县财力补助的最低配套数额,并根据市级实际配套情况,按一定系数给予奖励,形成省市共同帮扶机制。
(四)对产粮大县(市、区)给予奖励。省财政根据中央政策,按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粮食商品量等因素,对产粮大县(市、区)给予奖励,减轻产粮地区的财政压力,进一步鼓励粮食生产。
(五)对各县(市、区)撤并乡镇、精简分流人员给予奖励。省财政对各县(市、区)2000年以后撤并乡镇、精简分流人员,按照核实后的数据和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各地深化改革、减人节支。
(六)对财政困难县按时归还政府借款给予奖励。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县按时归还由财政部门统借统还或提供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农村基金会借款、供销社股金借款以及城市信用社借款,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以上“五奖一补”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