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升挂国旗和开启夜景灯光设施的通告
(乌政通[2005]16号)
为迎接国庆节和自治区成立五十周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
乌鲁木齐市夜景灯光管理暂行办法》,现就升挂国旗和开启夜景灯光设施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迎接和庆祝国庆节期间(9月21日—10月10日),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楼院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各沿街单位应悬挂彩旗。
二、升挂国旗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三、2005年9月21日至10月10日期间,城市各类建(构)筑物及各公园、游园、绿地、广场和大中型经营性广告、公益性宣传广告的夜景灯光设施应于每晚21时至凌晨2时(北京时间)开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