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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查堵原煤进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查堵原煤进城工作从2005年9月5日起至2006年4月1日结束。各区环保局、交警大队、执法局抽调专人组成检查组,实施24小时昼夜检查。同时设立若干个流动检查组,负责对市区各供热站使用洁净煤和各检查点查堵原煤情况进行巡查。
  (二)检查点设置。
  在进入市区的主要路段,设立10个查堵原煤进城工作检查点:
  1.乌拉泊检查站(天山区)
  2.仓房沟路口检查站(沙区)
  3.西山104团检查站(沙区)
  4.安宁渠路检查站(新市区)
  5.迎宾路口检查站(新市区)
  6.河滩快速路喀什东路检查站(新市区)
  7.一号立井检查站(水磨沟区)
  8.苇湖梁电厂检查站(水磨沟区)
  9.东山区卡子湾检查站(东山区)
  10.北站公路检查站(头屯河区)
  五、处罚措施
  根据《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对下列情况进行处罚:
  (一)凡在检查点查堵的非法拉运原煤车辆,对司乘人员进行处罚后,责令其将原煤运回销售地。
  (二)凡在市区范围内查堵的非法拉运原煤车辆,对司乘人员进行处罚后,责令其将原煤运至指定地点卸载,运输费自理。
  (三)凡擅自运入原煤的单位,按规定予以处罚后,责令该单位将原煤拉运至指定地点卸载,运输费自理。
  六、工作要求
  (一)各检查点要在显著位置设立工作警示牌,并告知过往车辆相关政策。
  (二)各检查点执勤人员要恪尽职守、严格执法,凡擅自脱岗或离岗的,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
  (三)市、区环保部门要做好“12369”环保投诉电话的值班工作,严格落实值班制度。
  (四)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凡举报并经环保部门查实的,予以举报人50元奖励。
  (五)确因生产条件所限,需要使用原煤的单位,必须经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环保局办理拉运原煤准入证。市环保局应在核发的准入证背面注明供煤单位、用煤单位、运煤车牌号、运输线路、有效期限。
  (六)准入证由市环保局制作并核发。实施一车一证,严禁出租、转让、伪造准入证,一经执法人员发现,除没收准入证外,视其情节予以处罚。
  (七)各检查点要配齐执法车辆、联络工具,确保查堵原煤进城工作的正常开展。各检查点每周上报一次查堵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局汇总分析后,每月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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