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本地区社会安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本系统、本单位人员法律素质较高;
5、在领导干部、青少年、流动人口、农村及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创新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单位。
(二)先进个人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参加法律知识学习和考试,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并能应用于法治实践;
2、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坚持学法用法紧密结合,严格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3、长期从事基层普法工作,成绩显著或组织领导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意识强,工作成效明显;
4、广泛深入宣传我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成果,积极参与法制宣传公益活动,社会影响较大,成绩突出;
5、维护
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四、评选表彰的方法和程序
(一)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区县、各系统结合“四五”法制宣传教育检查验收工作,按照评选条件,自下而上,逐级推荐;
(二)各区县、各系统的推荐表一式四份于9月30日前呈报北京市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市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0月31日前将审核后的名单上报北京市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定;
(四)市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批准,并在市级媒体公示7—10天后确定。
(五)“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具体表彰时间,另行通知。
五、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
为做好此次评选工作,确保评选活动顺利进行,成立北京市“四五”法制宣传教育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吴玉华 市司法局局长
副组长:左小玲 市人事局副局长
周 信 市司法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法制宣传处,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办公室主任:吴 军 市司法局法制宣传处处长
副主任:程 静 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处长
邓菊芳 市司法局人事警务处处长
高永辉 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副处长
各区县依法治区县领导小组和各区县人事局负责本地区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各系统法制宣传教育主管机构负责本部门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