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北京市
“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京法治发[2005]2号)
各区县依法治区(县)领导小组,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区县人事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决议》的要求,自2001年开始,全市开展了“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五年来,在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领导、监督和组织下,经过各区县、各系统、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市较好地完成了“四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推动了首都的民主法制建设,涌现出一大批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和市人事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求真务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切实体现表彰为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首都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精神,使评选表彰工作真正起到激励先进、促进工作,巩固“四五”普法成果,为“五五”普法奠定良好的基础,不断推进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各地区、各系统及市属各单位的集体和个人,符合条件,均可参加评选。评选表彰工作应向一线倾斜,基层法制宣传工作者优先。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此次拟表彰北京市“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集体245个,“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个人255名。具体名额分配见《北京市“四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附件1)。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条件
1、有健全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工作职责明确,组织运转协调,工作卓有成效;
2、工作制度完善,各类普法对象学法制度化、规范化程度较高;
3、主要领导带头学法用法,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水平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