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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05年市级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发布日期:2009年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7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05年
市级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工作的通知
(京教高[2005]14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不断推动和深化首都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适应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提高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市教委决定开展北京市级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立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范围
  北京地区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在教学管理、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人才培养模式等教育教学方面的改革均可申请市级教改项目。
  市级教改项目分为经费资助项目和经费自筹项目。
  二、立项原则
  (一)体现首都教育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时代特征,研究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阶段人才培养的新问题,探索、实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模式。
  (二)注重教学改革项目的实践性,教学改革成果应是研究、实践的总结。
  (三)适应知识经济的要求和首都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体现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和教学方法及手段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及特点。
  (四)有利于探索实施因材施教和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的多样化模式,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特色人才的培养。
  (五)有利于推进继续教育和开放体系的建设,提高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的课程水平,满足进入WTO后学习者在职业、文化、健康等多方面的要求。
  (六)有利于形成有效的高等教育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方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推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七)已经成为北京市精品教材、精品课程的立项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立项。
  (八)市级教改项目原则上应从学校教改项目中推荐。
  三、项目研究时间
  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4年。
  四、立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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