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高防洪标准,提升防洪能力。会议认为,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对城市防洪提出了越来越紧迫的要求,城市防洪已成为全省防灾减灾工作的一个重点,提高城市防洪标准十分必要。为切实提高我省城市防洪能力,会议决定将全省地级以上市城市防洪工程标准提高到100年一遇,将32宗已列入和5宗未列入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的县(市、区)城市防洪工程防洪标准,统一提高到50年一遇。对于项目的审批,需提高标准的按现行审批办法由各市审批;不适宜提高防洪标准或提出不设防的个别县(市、区)城市,由当地政府申请,报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三)暂缓高陂水库建设,提高海堤建设补助。会议认为,高陂水利枢纽投资巨大,移民任务重,前期工作尚需一定周期,目前应抓住重点,集中财力、物力解决危及我省防洪安全的其他主要工程,特别是要重点解决海堤建设标准过低的问题。会议决定,暂缓高陂水利枢纽建设,把原安排在高陂水利枢纽的资金先安排到东西两翼的海堤建设省级补助上。提高海堤省级补助标准问题,具体由省水利厅商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综合协调,平衡补助。会议同意省水利厅提出的综合协调平衡省级补助标准的建议,即:对2004年以前立项列入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建设的项目,以2004年底为限,凡是已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再增加补助;已开工建设并完成超过2/3工程量的项目(按堤长计算,以下同),1/3工程量按省财政厅、水利厅粤财农〔2005〕20号文设定的新标准(下同)补助;凡已开工建设并完成1/3—2/3工程量的项目,1/2工程量按新标准补助;凡已开工建设并完成1/3以下工程量的或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全部工程量按新标准补助。考虑到国债资金安排的因素,凡有无偿国债支持的项目,已安排国债加上原省级补助标准,尚未达到新补助标准的,不足部分按新标准计算补足。为鼓励地方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凡市、县(市、区)通过其他渠道争取到的各项资金由地方使用,不扣减省级补助。
会议决定,维持现有省级水利资金总盘子不变,不再增加省级投入,因提高标准和平衡补助所增加的省级补助资金,顺延两年(2010年、2011年)安排解决。
(五)统一思想,分工协作。会议强调,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是省委、省政府“十项民心工程”之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积极配合水利工程的征地、环评等工作,提高时效,保证质量,确保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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