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聘顾问进出黑龙江省时给予副省级领导享有的相应礼遇;
(三)对于具有突出贡献的特聘顾问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五条 特聘顾问任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为了保障特聘顾问聘任和参谋咨询工作顺利进行,成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特聘顾问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特聘顾问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经委、财政厅、国资委、农委、商务厅、科技厅、劳动保障厅、教育厅、信息产业厅、外办、发展研究中心、科顾委、招商局、外专局组成。省长任协调委员会主任,常务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任协调委员会副主任,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任协调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省政府特聘顾问协调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特聘顾问的推荐、提名和资格初步审核;
(二)负责特聘顾问咨询课题的提出;
(三)负责对特聘顾问调查研究结果和参谋咨询意见提出反馈和办理的初步意见。
第八条 省政府特聘顾问协调委员会下设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特聘顾问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特聘顾问联络办公室),设在省科顾委,负责特聘顾问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省政府特聘顾问联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办理特聘顾问的聘任手续;
(二)负责特聘顾问与省领导及省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联系和沟通,负责向特聘顾问转达特聘顾问协调委员会确定的参谋咨询工作意见及对调查研究结果的意见;
(三)负责落实省政府特聘顾问协调委员会确定的调研课题,并组织特聘顾问开展工作;
(四)向特聘顾问提供黑龙江省经济、社会、科技、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五)负责特聘顾问为我省急需人才提供咨询与培训的有关事宜;
(六)负责特聘顾问来我省开展参谋咨询活动的邀请、接待、联络工作和特聘顾问来我省后的服务和宣传工作;
(七)负责特聘顾问所需经费预算的申报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条 特聘顾问聘任程序。
(一)省长、省政府特聘顾问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的有关单位或部门推荐特聘顾问人选,并提供详细的拟选特聘顾问背景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