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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特聘顾问聘任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特聘顾问聘任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5]54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特聘顾问聘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5年7月29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特聘顾问聘任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促进黑龙江省经济社会事业全面较快发展,规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参谋咨询顾问的聘任工作,按照全省重大决策特事特聘的原则,特制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特聘顾问(以下简称特聘顾问)聘任办法。
  第二条 特聘顾问聘任范围和条件。
  (一)国内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的国际跨国公司(特别是有意在黑龙江省投资的跨国公司)的董事长、总裁、执行总裁(CEO);
  (二)较有影响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国际机构代表;
  (三)国内外在科技、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国际知名专家、学者和行业知名人士、友好人士;
  (四)友好国家、港澳台地区和国内省、市的前政要;
  (五)省长提议聘请的其他人选。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可聘任为特聘顾问。
  第三条 特聘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黑龙江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的意见、建议和对策措施;
  (二)受省政府委托,承担关于黑龙江省科技、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重要研究课题的咨询研究工作;
  (三)参与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和对策措施;
  (四)介绍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进管理理念和经验;
  (五)积极宣传黑龙江省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优势,推介黑龙江省对外招商引资项目;
  (六)为黑龙江省急需人才提供咨询与培训。
  第四条 特聘顾问工作待遇。
  (一)特聘顾问应邀来黑龙江省从事顾问活动及参加其他重要活动及会议时,可以随行一位副手或助手,往返交通费用及在黑龙江省期间的食宿、交通、办公等费用由省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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