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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协办单位:各商业银行
  (三)各级政府要在就业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经费扶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制定具体措施,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主办单位: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协办单位:各设区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规定不能减免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主办单位: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五)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其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创办企业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可在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网站免费查询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参加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给予适当减免收费。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创业企业的毕业生,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主办单位: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协办单位:各人才交流服务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六)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可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主办单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加强就业指导方面
  (一)各大中专院校要尽快建立健全专门的就业指导和服务机构,在人员、场地和经费方面给予保证,确保工作到位,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指导活动和思想教育工作。
  主办单位:各大中专院校
  (二)发挥职能部门、大中专院校、人才中介机构、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各自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大中专院校有针对性地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主办单位: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各大中专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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