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省人事厅
协办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艰苦地区工作。在艰苦地区工作满2年,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到西部地区和我省山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到乡镇农、林、水及卫生防疫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见习期即执行定级工资标准,并实行浮动工资。
做好中小学不合格教师和临时人员的清退工作,吸收高校毕业生充实教师队伍。
主办单位: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
协办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三)积极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在信息咨询、就业指导、就业推荐、户口迁移、档案寄存等各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学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尽可能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应服务。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
主办单位: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
(四)继续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福建省大学生志愿服务八闽贫困地区计划”,共青团、人事、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在资金和其他政策上给予支持,有关高校也要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毕业生志愿服务西部和我省贫困地区。
主办单位:团省委
协办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有关高校
三、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方面
(一)凡高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可通过各级工商部门注册大厅“绿色通道”优先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外,一律放开核准经营,对限制性、专项性经营项目允许边申请,边补办专项审批手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其他工商管理方面的优惠政策按闽政办〔2003〕8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主办单位:省工商局
(二)金融机构要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支持力度,对于能提供有效资产抵(质)押或优质客户担保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可由高校毕业生为借款主体,担保方可以其家庭或直系亲属家庭成员的稳定收入或有效资产提供相应的联合担保。对于资信良好、还款有保障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适当发放信用贷款。要通过简化贷款手续,合理确定授信贷款额度,在一定期限内周转使用。对创业贷款给予一定的优惠利率扶持,视贷款风险度不同,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可适当下浮或少上浮。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