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增加科技投入,提高道路交通科学化管理水平
各城市要充分发挥交通指挥中心决策、指挥的功能,整合交通信息、数据资源,提高动、静态交通诱导的实时性、准确性。要增加路口灯控率,优化点、线、面交通信号控制,减少路口、路段绿灯浪费的时间,提高非高峰时段、夜间信号灯配时的合理性。要提高路口、路段违法行为自动监测设备设置率,提高非现场处罚比例。要增加路面执法装备投入,配备高质量的测速、酒精检测等装备。
三、评价工作
(一)评价制度。对2005年实施“畅通工程”的评价实行评定制与申报制相结合。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第一次实施“畅通工程”的县(区)和城市交通管理水平有待加强的城市实行评定制。对实行评定制以外的城市实施“畅通工程”的评价工作,实行申报制。实行申报制的城市未申请评价的,当年不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等级。对于辖区内(包括郊区县)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城市,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本年度的升等资格;对于辖区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城市,降低管理等级。
(二)评价分类。对实施“畅通工程”的市(县)由省、市两级分别评价。
1.县级市、县(区)申报二等以下管理水平和第一次实施“畅通工程”的县城,由设区市“畅通办”评价,通过省“畅通办”审定后,报公安部、建设部统一公布。
2.县级市、县(区)申报二等(含二等)以上管理水平、设区市城市申报城市管理水平等级评定和城市交通管理水平有待加强的城市,由省“畅通办”评价,并报公安部、建设部统一公布。
对省级评价达到一等管理水平的城市和升等或降等的省会市与计划单列市,报公安部、建设部复评。
(三)评价程序。采取自评、初评、复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所有参评市县都必须先进行自评。在自评的基础上,由省、市两级“畅通办”根据评价分类,对实行评定制的城市和申请评定的申报城市开展评价工作。
(四)评价时间。福州、厦门和申报二等(含二等)以上管理水平的县级市、县(区)应将拟实现城市交通管理水平等级的工作目标的相关材料,于2005年9月30日前上报省“畅通办”。省“畅通办”的评价工作从12月开始。设区市“畅通办”的评价工作应在11月底前结束。
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文明办对参加评价的市、县(区),统一通报,统一制发等级管理牌匾。评价工作结束后将组织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实施市、县(区)推荐,报省“畅通办”审批后,由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文明办统一组织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