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专项检查的方法与步骤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检查的动员部署、组织实施、建章立制和总结提高的各方面工作,采取自查自纠、逐级抽查、重点检查三个步骤开展:
(一)自查自纠(9月初至10月上旬)。凡属于本次专项检查的对象,包括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代理机构、监督管理部门等,必须按照
《政府采购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意见的要求,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
(二)逐级抽查(10月中旬至11月上旬)。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由各设区的市监察机关牵头,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本级及所辖县(市、区)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抽查。省直各部门也应安排抽查工作。抽查面不得少于地区、单位总数的30%。抽查工作结束后,各级各部门要进行整改、建章立制工作,巩固和拓展成果。各设区的市、省直各部门(垂直管理部门含系统单位)的抽查情况,务必于11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
(三)重点检查(11月中旬至11月底)。由省监察厅牵头,组成若干检查组,根据所掌握的情况,重点对省直单位进行检查,对部分市、县(区)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严肃处理,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检查中发现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有违反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11月底,向省政府报送本次专项检查的情况报告。
四、做好专项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贯彻实施
《政府采购法》情况的专项检查,是促进依法行政和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廉政勤政建设,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益的一个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一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定期听取汇报。各级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定期研究、协商机制,精心组织,齐心协力,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省监察厅指定专门机构(省纪委监察综合室),对专项检查活动的实施情况进行协调、汇总和督导。
(二)正视问题,认真抓好整改。要按照统一部署,以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以及所辖地区为重点,开展自查自纠,认真进行抽查,正视存在问题,在抓好整改、建章立制上下功夫,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合法、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