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
《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根据
《政府采购法》、
《行政监察法》以及《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对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主体进行监督检查。
(二)分级检查。由各级监察机关牵头,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活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属于垂直管理的系统,由驻在部门的监察机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重点对省一级政府采购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并抽查设区的市及县(市、区)。
(三)惩防并举。严格执法监督,坚决查处发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和其它腐败行为;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改进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
(四)实事求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在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政府采购活动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判断,重在推进改革、规范行为、提高效益。
二、实施专项检查的目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这次专项检查的目的是,客观、全面地了解、掌握
《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推动《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闽政文〔2005〕332号)的落实,进一步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和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切实加以整改;加强建章立制工作,督促政府采购当事人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依法参与、实施、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促进各级各部门更加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推进廉政勤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
这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2003年1月1日
《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后的政府采购活动。对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这次专项检查的对象是,凡使用财政性资金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这次专项检查的内容是:(1)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是否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否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行为;(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否依法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管;(4)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分设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