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申请表;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产品执行标准;
(四)产品检测报告;
(五)产品标签(含说明书);
(六)完整产品样品1份(消毒器械提供照片1张);
(七)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备案产品的申请材料作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未列入本规定第二条的消毒产品;
(二)备案材料不完整、不合法或不规范的。
第六条 经核查符合备案要求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凭证。
第七条 同一生产企业同时申请多个产品备案时,应按产品规格型号(或剂型)分别申请。每份备案申请表只能申请一个具体型号(或剂型)的产品。
第八条 已取得产品备案凭证的生产企业发生下列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地址中的路名路牌(非迁移厂址);
(四)产品商标的变更。
第九条 生产企业遗失产品备案凭证的,应及时登报声明,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市消毒产品备案的情况不定期向社会发布备案产品目录。
附:
上海市紫外线杀菌灯、食具消毒柜、压力蒸汽
灭菌器和75%单方乙醇消毒液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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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
│ │ │(剂 型) │ │
├────────┼─────────┼─────────┼────────┤
│产品生产企业 │ │产品责任单位 │ │
├────────┼─────────┼─────────┼────────┤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生产地址 │ │
│证号 │ │ │ │
├────────┼─────────┼─────────┼────────┤
│联系人 │ │电 话 │ │
├────────┼─────────┼─────────┼────────┤
│邮政编码 │ │传 真 │ │
├────────┴─────────┴─────────┴────────┤
│ │
│保 证 书 │
│本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内容和所附申请资料均真实、合法,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
│规定。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
├───┬─────────┬─────────┬─────────┬───┤
│ │ │ │ │ │
├───┼─────────┼─────────┼─────────┼───┤
│ │生 产 企 业( 公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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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 │
│所附申请资料:(请在所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
│□1、备案申请表 │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
│□3、产品执行标准 │
│□4、产品检测报告 │
│□5、产品标签(含说明书)样稿 │
│□6、完整的最小产品销售包装1件 │
│□7、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
│申请人: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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