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湿地保护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宣传。同时,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湿地保护科普活动,广泛宣传保护湿地的重要意义,增强公民保护自然湿地的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湿地、重视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四)尽快制订湿地保护法规。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湿地保护法律体系,为给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支持,有关部门应着手进行立法调研,尽快制订适合厦门湿地保护及可持续利用的法规。
二、统一思想,加强湿地保护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不仅具有强大的经济功能,而且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促淤造陆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和全面小康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湿地在生态建设和促进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工作与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切实抓紧抓好湿地保护工作,绝不能以破坏湿地资源、牺牲湿地生态功能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
三、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各种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对现有自然湿地资源实行普通保护,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所辖区域自然湿地的监管,组织力量对违法占用、开垦、填埋以及污染自然湿地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坚决制止和打击各种破坏湿地、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一是对已具备国际重要湿地保护价值、已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和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的重要栖息地,以及位于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湿地,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二是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以及影响珍稀水禽等物种栖息繁衍的任何项目与设施。三是对占用自然湿地、涉及向自然湿地区域内排污或改变自然湿地状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影响评价,有关行政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批。四是对未经审批开垦占用、破坏湿地资源或改变自然湿地用途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努力恢复湿地的自然、生态特性和生态功能。对重要湿地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的,要依法追究审批、监管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大湿地保护建设力度,促进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