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40%以上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在20%以上的,无论数额多少,均按(三)至(五)项的规定处罚;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在20%以下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1、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数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30000元以上至5000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两年内再次发生或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800元以上至1000元的罚款。
第五条 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或者使用暴力阻挠统计检查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罚款。
第六条 对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应当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上年有迟报记录,当年又迟报2次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1年内发生3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1年内迟报统计资料超过3次,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8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400元以上至5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