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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统计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重庆市统计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渝规审发[2005]33号 2005年9月27日)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重庆市统计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实施行政罚款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对统计违法行为人实施罚款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对统计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罚款时,应依法与警告的行政处罚一并实施,同时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统计违法行为。
  第四条 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报送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行为之一,应当处以罚款的,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1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10%以上2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上的,属于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统计违法行为。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上3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30%以上4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组织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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