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工商广[2005]18号)
各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由于我市所处地理位置易遭受到台风侵袭或外围气流影响,台风所带来的强风暴雨,直接导致户外广告设施的损毁。尤其从近期对“珊瑚”、“泰利”的防风抗灾实践看,也暴露出我市户外广告设施存在的一些问题:个别广告公司的防风抗灾意识不强、未及时落实本公司的防风抗灾预案,风前未防范、风后未及时修缮;一些新公司开展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但未及时建立本公司的防风抗灾自检制度;个别户外广告设施使用年限过长,设施老化,难以确保防风抗灾的质量要求。为了提高我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性,强化广告公司防风抗灾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二十八条、第
六十八条和《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
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十五条的规定(见附件1),现就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查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自检制度。
各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即日起必须立即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自检制度。安全自检制度应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日常安全自检制度。即必须对本公司所属的户外广告,明确指定专人和检查职责,安排检查周期,结合日常工作,适时进行现场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得少于2次;并将每次检查情况,及时做好安全自检记录(见附件2)。二是指台风期间的防风抗灾预案的配套制度。根据市工商局户外广告防风抗灾预案的要求,各公司必须落实下列工作:凡公司原填报的《防抗风灾应急措施及抢险工程队登记表》(见附件3)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必须及时修订报备;在台风来临之前,积极做好防御准备工作,全面自查所属户外广告设施的牢固性、抗风性,并做好检查记录;在台风到达时,必须安排值班人员,并确保通讯联系畅通无阻;台风过后要立即组织巡查修缮,并做好记录。
对于各单位的安全自检制度制订及执行情况,我局将不定时进行抽查,并纳入计分考核。每年度4月份,各单位必须向我局广告监督管理处报送上一年度的安全自检记录和防抗风灾应急措施及抢险工程队登记表。此外,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防御台风通知后,各公司必须立即检查所属户外广告设施,并在台风登陆前和解除台风警报后的3日内,向我局报送防风抗灾专项安全自检记录表。(材料均以电子邮件传送,我局广告处联系邮箱地址:xmgsgg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