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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三、计分方法。
  1、日常监管计分。按照考核项目标准,在我局广告监督管理经办人员日常监督管理活动中,每发现一项违规项目,在摄影或记录取证的同时,依据该违规项目所对应的惩戒计分标准,在广告经营企业的《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记录表》(见附件3)的相应计分栏内记录惩戒分值。
  同时,根据广告经营单位违规项目的具体内容,凡属于符合《厦门市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负有责任广审员一并记录相应的分值。
  2、专项活动计分。在我市开展防御台风、按照上级有关广告整治、统计汇报等专项活动结束后,由我局广告监督管理处经办人员根据各广告经营单位贯彻执行相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对照相应考核项目标准,确定是否应当在广告经营单位的《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记录表》的相应计分栏内记录惩戒分值或者奖励分值。
  3、企业自荐计分。对照相应考核项目标准,广告经营单位认为其符合相应考核项目标准应当获得奖励计分的,可书面(应随附相关获奖作品、证书、文稿等复印件)向我局广告监督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我局经办人员核实认定,对照对应的奖励计分标准在《厦门市广告监管计分考核记录表》的相应计分栏内记录奖励分值。其中,按年统计的公益广告情况,各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在本年度的12月15日前,自行对照奖励计分标准,书面提出自荐奖励分值的情况说明(随附相关公益广告篇次目录、统计数据),送我局广告监督管理处。
  4、综合统计。我局广告监督管理处经办人员在次月5日之前进行一次将惩戒计分情况与奖励计分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奖励分值可以冲抵等值的惩戒分值,确定各广告经营单位的本年度的计分监管考核累计分值。
  本年度结束后,该广告经营单位的累计分值作为考核其广告经营守信情况的重要指标依据。
  四、计分考核数据的运用。
  1、对我市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监管计分考核情况,我局广告监督管理处每月在《厦门广告信息网》上予以通报,必要时抄报市有关部门。
  2、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在同一年度内,对冲抵后的累计惩戒分值达到或超过25分位(如25分、50分、75分等类推)时,责令该广告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对所属广告审查员开展一次广告法律法规教育;当累计惩戒分值超过100分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该广告经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广告审查员进行广告法律法规集中培训;对累计惩戒分值超过150分的,对该广告经营单位参与“守合同重信用”、免年检等相关评优、评先推荐活动,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议实行“广告违法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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