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盘活存量厂房。
(十)积极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厂房、仓储用房进行设备更新、工艺技术改进,提高装备水平,提升制造能力。对利用闲置厂房进行的纯设备技术改造项目,各级财政要加大资助力度,符合市本级财政资助资金补助标准的项目在现有基础上再增加一个百分点。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实施原有建筑加层等用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建设,且符合技术改造资助条件的,在享受财政资助时,土建投资额可不受30%标准的限制。
(十一)鼓励企业建造和使用标准厂房。各级开发区和工业功能区及企业应积极推广建造多层标准厂房,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村级留用地,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建设标准厂房,无行业特殊要求的原则上都必须建3层以上(不含3层)的标准厂房。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标准厂房建设的资助力度,对3层以上(不含3层)部分的标准厂房,按经审计确定的土建实际造价给予6%的资助。
(十二)鼓励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合并、转让等方式取得存量厂房、存量土地。凡新上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工业项目通过兼并、收购、合并或转让方式取得存量厂房、存量土地(出让)的,其土地增值部分政府可适当让利给原企业。
四、建立完善集约用地考核评价机制。
(十三)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的签订与管理。工业用地项目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必须附有“双控”指标、开发进度等约定。同时强化跟踪管理,对达不到投资强度、容积率、开发进度等要求的,要限期达到,在限期内仍不能达到标准的,要追究用地者的违约责任。
(十四)建立年度供地率考核制度。凡前两年度、上一年度及当年土地供应率分别未达到95%、80%和50%的地区,暂停办理新的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十五)落实建设用地核查制度。在项目竣工备案时,项目用地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将依法追究受让人违约责任。对未备案或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可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