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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约利用和盘活工业土地的若干意见

  (2)对投资强度、容积率未达到标准的,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应督促项目用地者按原批准的投资强度和容积率等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增加投入,尽快达到标准。
  (3)应根据规划性质,对原属行政划拨长期闲置未用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调整为工业用地。
  (六)鼓励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范围内加强技术改造。利用原有厂区土地进行增资扩建或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在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含3年内与城市规划建设无矛盾)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有关部门应简化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工业项目实施。
  (七)对工业用地在2007年12月31日前进行土地优用的,经依法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工业项目,且其投资额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城建配套费,除应缴税外,其他规费全免。鼓励现有企业利用未用土地和厂房开展内外资嫁接改造。凡企业以现有厂房、土地入股方式与外商或市外企业开展合资、合作的,对其转让过程中所缴纳的房地产交易管理费和技术服务费减半收取,市区对其契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八)经依法批准,允许企业间互相转让土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对原划拨工业用地转让,土地出让金按现行基准价的20%缴纳。除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或者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项目可分割转让外,其余工业用地只允许整体转让。
  (九)建立工业企业用地“退低进高”机制,加快结构调整步伐。对资源消耗大、污染严重、产出低及不符合产业导向目录的企业,鼓励其利用现有厂区整体调整转产,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项目;原企业转产后尚有闲置的厂房或能够独立分割的土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转让给其他企业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对其转让过程中所缴纳的房地产交易管理费和技术服务费减半收取,市区对其契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市财政予以补助。对无能力转产企业及因环境保护要求整体搬迁企业可以通过财政补助、奖励等措施,使其淘汰和退出,对其退出的地块,经有关部门联合评估后,实施符合产业导向目录、低消耗、无污染、高产出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都市型产业项目,加快结构调整步伐和实现产业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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