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盘活存量土地,加快工业项目的实施。
(五)加大清理盘活闲置工业用地力度。各区、县(市)、开发区、工业功能区对本区域内存量土地和闲置(空闲)土地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农转用未供地、已供地未建设及歇业、搬迁停产等因素造成的闲置土地,查清其区位、面积、闲置时间和闲置原因,建立台帐,分门别类进行盘活,用于工业项目的建设。
1、加快盘活已批未供土地。
(1)对已办农转用手续的项目,各区、县(市)、开发区、工业功能区应加大征地拆迁安置力度,尽快实施供地。
(2)对因其他原因影响供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采用盘活农转用指标方式,安排其他工业项目,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加快项目审批速度。
(3)对由于项目取消、变更或无力投资开发等项目自身原因造成未供地的,及时调整给急需用地的工业投资项目。
(4)对不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又不愿意调剂给急需用地的项目,各区、县(市)、开发区、工业功能区要督促项目用地单位限期办理供地手续,限期开工建设,否则到期依法取消该项目用地。
2、加快盘活工业闲置土地。
(1)对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开工建设的土地,根据企业实际作出相应处理;对已不需要或无力投资开发建设的土地,各地应动员土地使用者退出土地,由政府收回。政府收回的土地包括整个项目用地和多余土地的分割收回。分割收回的起点面积为原出让面积的50%或5亩以上。收回土地的补偿标准为原出让地价加地面建筑物及土地平整成本再加银行同期利息,政府给予一定的退出土地损失费补偿。对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且不退出的闲置部分土地,按合同规定收取违约金。对从批准之日起满2年以上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土地,政府依法收回。
(2)未构成闲置土地的,对未按土地使用合同约定时间动工的建设项目,应收取违约金;鼓励用地单位让出土地。对用地单位主动要求让出土地的,退还剩余年限土地出让金和有关征地税费,并对剩余年限土地出让金给予相应银行同期利息补偿。对构成闲置土地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3、加快盘活空闲土地。
(1)鼓励各开发区、乡镇(街道)包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批准和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零星空闲的存量土地建造标准厂房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