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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约利用和盘活工业土地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约利用和盘活工业土地的若干意见
(杭政函[2005]16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盘活工业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缓解工业用地紧缺带来的不利影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用地准入门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一)用产业导向引导供地。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符合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的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工业项目用地给予优先供地;对杭州市产业目录中禁止类项目不予供地;对限制类产业项目限制供地。推行项目准入评估制度,将产业政策、投资密度、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作为项目准入评估的重要依据。通过项目准入评估,提高投资质量和工业生产水平,优化产业结构。
  (二)提高工业项目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工业用地项目每亩土地投资强度原则上在《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基础上再提高20%;在符合城市规划条件的前提下,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原则上新建的工业建筑容积率在省定指标的基础上再提高20%。企业内部非生产性建设用地应根据建设规模合理确定,非生产性建设用地占企业用地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7%以下。坚持资源共享原则,积极支持经济开发区、工业功能区统一规划建设道路、供电、给排水、通信、污水处理、仓储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科研(开发)服务中心、商务、培训、生活服务设施及公共绿地等,为园区内企业提供配套服务。
  (三)实行工业项目的供地准入制。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凡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鼓励使用标准厂房进行生产。各开发区、工业功能区要优先安排工业项目及“退城进区”项目建设用地,其中确保10%以上的工业用地用于专项规划中容积率不低于1.2的标准厂房建设。
  (四)工业项目的用地实行限期建设。在符合土地出让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前提下,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施工许可证的工业项目,一般应在6个月内开工建设,最迟不得超过12个月,整个工期应在依法批准的建设工期内。分期建设的项目用地,要求远近结合,对后期用地在合同中约定并明确违约责任;在规划上预留时间视项目大小而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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