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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本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取证进度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本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取证进度的通知
(沪工许[2005]第1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5月发布了2005年第84号公告,公告规定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第一批)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结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该产品。
  由于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在办理定点生产许可证过程中影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取证进度。为贯彻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84号公告,加快本市发证工作进度,望各有关生产企业及时办理定点生产许可证,并将定点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携带原件)于2005年10月30日前递交至市许可证办公室,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凡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有效的受理通知的企业,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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