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和宣布失效河北省酒类产(商)品专酿专卖管理规定修正案
(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施行)
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酒类专酿范围内的酿酒企业,必须向当地专酿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申报,经当地专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报省专酿行政管理部门。省专酿行政管理部门受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符合专酿规定的发给《酒类专酿许可证》。未取得《酒类专酿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酿酒。
二、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轻工等部门和酒类商品专卖局按各自的权限给予警告,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同一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有关证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酒类生产、批发、调运的;
(二)酒类商品销售企业、单位和个体户从未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单位进货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或销售假冒、变质、劣质和不标明产地、厂名等酒类商品,以及在酒类商品中掺杂使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