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等六部门关于
做好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5]3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省统计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残联《关于做好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做好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
(省统计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省残联 2005年8月8日)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7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川办函〔2005〕39号),为确保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密切合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各级统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统计调查的业务专长,在人员培训、调查技术支持、数据处理和数据分析等方面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对职能相关的残疾人住址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统计核实,掌握确切的数据。积极动员城乡基层组织,认真落实抽样调查提出的各项任务。发挥基层组织熟悉群众、擅长入户工作的特点,确保此次抽样调查的任务在基层全面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要在调查队组建和人员培训方面发挥作用。抽调专家和有经验的医生做好培训和入户调查并为他们安排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创造工作条件。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康复知识普及工作和咨询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明确的“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的原则切实安排好本地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所需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完成;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参与抽样调查工作。被抽中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要主动提供人口基本信息数据,为抽样调查队顺利开展入户调查工作提供方便条件;各级残联承担抽样调查的具体组织工作。协同各有关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办公室,实施抽样调查的有关工作。
二、做好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