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全面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导和监督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及许可,服从国家宏观调控,依照《
劳动法》、《
会计法》、《
产品质量法》、《
合同法》、《
担保法》、《
票据法》等来调整和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护等责任制度,积极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加快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完善会计核算制度和统计报送制度。
(三十三)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的组织制度。按照《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产权明晰、组织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探索有限合伙制,鼓励发展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
(三十四)加强教育培训体系建设,提高我省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更新知识,改善结构,提高素质。创新培训机制,拓宽培训渠道,更新培训内容,重点开展方针政策、管理知识、专业技能、创新能力等培训。努力建立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推进以企业家为核心的企业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职业经理人测评与推荐制度,加快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和市场化进程。人事部门要抓好我省非公有制企业的人事管理、表彰奖励等工作。各级政府要在城市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上给予资金支持。
(三十五)依法行政,改进监管方式。各级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监管规章制度,履行必要的管理职能。各监管部门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改革审批和监管制度。运用告知承诺、过程监管等创新方式推进医疗卫生、文化市场、城市管理、经济领域的综合执法,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承包的守法教育和市场经营行为监管。加大非公有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组织作用,多渠道拓宽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和产品的社会监督。加强工商、税务、金融、技监、监察等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监管和执法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管信息,实行执法公示制度,对有争议的执法行为依法接受行政诉讼的监督。
(三十六)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监察、物价、财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规定,全面彻底逐项清理并规范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少收费事项,降低收费标准,严格收费项目审批制度。凡保留的收费项目都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缴两分离”的综合管理制度。同时对行政部门和行使行政管理权利的事业单位的奖金、福利和补贴由财政统一标准、统一发放,坚决与收费脱钩。各地可试行“多家费,一家收”,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中介服务、有偿服务、强制服务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