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切实维护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切实保护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的合法经营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对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属关系的依法予以纠正。建立和完善保护非公有资本和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法规、规章体系。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平等竞争,严格对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乱代理、乱指定。设立非公有制企业投诉中心。
加强信访工作,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披露和处理。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建立和完善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及法律援助体系。
(二十九)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要尊重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签定规范的劳动合同;遵守国家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建立合理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遵守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保障职工休息的权利。指导和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平等协商合同制度,建立劳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改善工作条件,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劳动保障、法制、监察、工会等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活动,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三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流动时,要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为接续保险做好服务。劳动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研究,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流动的社会保险转接制度,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流动做好社会保险接续服务。劳动、工会、保监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劳动法》、《
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法规、政策的监督检查,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尽快建立我省劳动关系协商制度,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努力。
(三十一)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建设。按照《
工会法》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保障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为工会正常开展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企业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必须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企业可以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必须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