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鼓励和引导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开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开发社区服务业,发展家庭工业和工艺作坊等小型制作业,为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实现自主创业。经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享受有关税费减免、从业风险综合保险、岗位补贴和开业指导等优惠扶持政策。
(二十三)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对非公有制企业聘用外地高校毕业生,成都及各市(州)城市不得限制户口迁入。在申请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科技成果、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与国有企业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再就业人员。吸纳非农就业、下岗失业和残疾人就业的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与国有企业一样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二十四)试行“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生产型企业,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经企业申请,可核发“筹办”企业营业执照,待企业完备前置审批再核定经营范围后方能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法人因重组改制或经营不善丧失经营能力而停止经营,企业要求保留企业法人资格以供清理债权债务的,可将其经营范围予以取消。
(二十五)为非公有制企业在申办工业产品、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等生产许可证提供帮助和服务。在保证产品质量并符合产业政策和满足生产条件的要求,受理后允许其产品试产试销,质监部门不得以无证生产查处。在企业改制、更名期间,原生产许可证可继续使用到换发新证。
(二十六)非公有制企业自身暂不具备检测手段和检测人员的(行政许可事项除外),可与有关法定检测机构或其他具备检测能力的单位签订委托检测协议,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允许出厂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有关企业在规模、设备、资金等方面必须达到的部分限制性条款(行政许可事项除外),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分步达到规定要求,在此期间可到质监部门履行相关手续后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搞好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七)努力改进政府服务。认真贯彻《
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和创新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把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的职能交给市场,把可以由市场中介组织解决的事务交给市场中介组织,把非公有制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的事情交给非公有制企业自己依法办理,创造公开、公平、法制化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推进政务公开,建立一体化的政务平台。省级经济综合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国企改革、投资重点、市场需求和经济运行等方面的信息和预警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