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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八)放宽企业对外投资比例,降低公司设立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不论公司还是非公司制企业对外投资比例,除企业章程另有规定外,累计投资额可达其净资产的70%。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可一次缴清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额出资,也可在两年内缴清,但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和最低限额。
  二、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九)加大财税支持和服务力度。各级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在安排工业发展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要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税务部门要健全税收管理体制,用好用活现行税收政策,改进工作机制,强化税收服务,优化治税环境,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精神,从我省实际出发,提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增值税起征点。各级财政根据财力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和民办教育的科研;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对在贫穷地区设立的具有公益性的民办教育机构给予补助。对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的民办教育,其收费标准可按教育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制订。
  (十)鼓励投融资服务创新,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强与非公有制企业的信息沟通与交流,调整信贷资产结构,拓宽业务领域,积极主动地与一批成长型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长期的银企关系。鼓励从事水利、交通、能源、垃圾和污水处理、环卫设施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投资的非公有制企业承包开展项目融资。对优势非公有制企业的建设项目引入国家和地方的重点项目规划和管理,利用贷款利率等政策措施,引导、鼓励各金融机构逐步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地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融资租赁、公司理财、账户托管等服务。拓展以非公有制企业为主要对象的实物资产抵押贷款业务。积极探索多种银行抵押、质押保证方式,特别是开发既能满足企业需求、又能控制银行风险的信贷新品种,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票据贴现和动产、应收帐款、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质押贷款,拓展信贷市场。
  各保险机构要认真研究非公有制企业的特点,深入分析非公有制企业对保险的需求,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保险产品创新和服务新途径,大力开发设计适合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保险产品和销售方式,切实为非公有制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专业化保险服务。
  (十一)积极开展信用担保信贷业务。完善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信评估和授信制度。各金融机构要不断完善资信评估办法,按照统一公平的标准客观评定非公有制企业的信用等级。对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要采用与大企业不同的信用评级和授信办法,积极开展“信用企业”创建活动。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信用体系,建立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机制和再担保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成立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依法开展各类互助性融资担保。各金融机构要主动与当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业务合作,就担保基金的担保融资扩大比例、贷款风险损失的分担等充分协商,发挥好信用担保基金和信用担保机构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保障作用,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信贷服务。各保险机构应与其他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合作,建立风险信息和信用共享平台,提高识别和评估风险的能力,大力发展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保险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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