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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川府发〔2003〕43号),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的同等待遇。
  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加快促进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发展。加强企业孵化基地建设,改善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服务条件,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之间和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各类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建立各种形式的科技和研发合作联盟。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资本自主创办科研开发机构以及参与国有科研机构的改制,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创立高新技术品牌。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实验室,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逐步建立技术市场,搞好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技术转移服务。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降低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创业的成本和风险。
  非公有制资本可对农村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资源重组或改制。支持城市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到农村办医。允许有条件的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参与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支持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医疗资格。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精神,加快文化产品市场建设。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体育企业产品出口、申报产业示范基地、竞标政府文化、体育项目采购和建设。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及个人投资兴办艺术学校、表演团体、文化馆、文化活动中心、书画院、博物馆、美术馆、收藏馆等文化类民办非企业机构。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印刷、发行领域。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兴办资金投入多、设备先进、技术起点高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在坚持备案、审批制度的前提下,取消省外出版物来川代印管理的收费项目。
  (六)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扩大出资者范围。凡是法律不禁止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限制的外)均可成为公司股东或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人。鼓励企业内部职工投资入股,对职工人数超过股东法定人数的,允许依托工会设立职工持股会,以职工持股会的名义投资入股。
  (七)允许以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投入办企业。技术或专利所有权人用以法律形式取得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专有技术投资办各类企业的,经专业的科技评估机构评估和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企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经有资格评估机构评估后,都可以作为企业注册的出资形式。但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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