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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5]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大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力度,加快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推进四川发展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实行公平待遇
  (一)非公有资本可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国家允许外资进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实行同等待遇。
  (二)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推进垄断行业改革,对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实行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非公有资本以参股等方式进入自然垄断行业。在地方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吸引和鼓励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对国家规划和法律法规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的矿产资源开发领域,支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逐步完善对垄断行业的价格管制方式。
  (三)引导和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和国防工业建设领域。大力推进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进程。支持鼓励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建设与营运。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在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推行BOT(建设—经营—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有效形式。非公有制企业可参与军工生产和科研项目的竞标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四)非公有制经济可积极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五)支持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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