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作
发展改革、规划、移民、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市政、铁路、安监以及经济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共同抓好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对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责任鉴定,会同监察部门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
四十一条、
四十二条、
四十三条、
四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调查处理。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建、在建项目的地质灾害预防和监管工作。在进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审查时要同时审查地质灾害预防工作是否纳入项目勘察设计中,在监管工程建设活动时要加强在建工程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及时制止违规或不作为行为,责成项目业主及时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确保安全。
(三)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移民工程建设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把各项工程建设程序关。特别是涉及高切坡、深填方的移民建设工程,移民行政主管部门要全程监管。要严格按照《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令第299号)规定,督促做好移民迁建规划用地的地质灾害预防工作,责成项目业主切实加强因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防止项目业主擅自扩大移民用地建设规模,人为造成高切坡、深填方工程,引发地质灾害,影响移民工程建设及移民的安全入住。
(四)市政、交通、铁路、水利、人防等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内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预防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工程建设。要责成项目业主做好所有在建、已建工程的排查、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地质灾害隐患。属于国资委管理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国资委要加强对项目业主的监管,防止因地质灾害对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追究渎职人员的行政责任。